关于《金翼环球趋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变更生效公告

文章来源:金翼基金发表时间:2024-07-31

致金翼环球趋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金翼私募基金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作为金翼环球趋势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有效落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十七条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有关规定及整改要求。据《金翼环球趋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我司与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投资” 中 “七、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的相关条款进

行变更。

 

一、有关《金翼环球趋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位置

变更前

变更后

1

“第十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投资” 中 “七、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0%。

2、单一股票的初始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

3、单一行业的初始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40%。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称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投资的标的资产的开放时间,做出自主投资决策,该决策包括调整或不调整。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所做出决策需要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除依据上述投资限制中第1条的约定承担监督职责外,上述投资限制中其他全部投资限制条款均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控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同时对于本基金投资私募金融产品时,如需要穿透进行监督的,穿透监督职责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穿透监督职责。如其(本基金投资的私募金融产品)突破产品合同约定投资,实质违规的,托管人无法知悉、无法尽到提示、报告的义务,托管人对此免责。

特别约定:投资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0%。

2、单一股票的初始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

3、单一行业的初始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40%。

4、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5、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该收益互换合约名义本金的50%。

6、参与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7、如涉及投资场外衍生品的,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8、本基金及其投资者均不存在份额分级安排。

9、不得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特定结构的场外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的通道服务。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称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投资的标的资产的开放时间,做出自主投资决策,该决策包括调整或不调整。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所做出决策需要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除依据上述投资限制中第1条的约定承担监督职责外,上述投资限制中其他全部投资限制条款均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控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同时对于本基金投资私募金融产品时,如需要穿透进行监督的,穿透监督职责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穿透监督职责。如其(本基金投资的私募金融产品)突破产品合同约定投资,实质违规的,托管人无法知悉、无法尽到提示、报告的义务,托管人对此免责。

特别约定:投资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二、变更生效

  2024年07月23日我司发布的关于《金翼环球趋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

的征询意见函的函告内容,新版“基金合同”2024年07月31日生效,新投资者将签署

新版“基金合同”。

特此公告

                            金翼私募基金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2024年0731

b9ce98f1b83c26309f138773ad9b7def.pdf